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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

可否同时获得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还有劳动者因公外出工作受到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在此情况下,法律上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

一、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同时可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某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某建筑公司与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此处的医疗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丧葬费。不得因一个侵权行为而非法获益,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双赔,把医疗费用扩大为在医疗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以兼顾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关系。

案号:(2021)苏10民终317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奚某家属诉某配件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主张。

案号:(2021)渝05民终8840号

四、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冉某雄诉温宿县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5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五、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死亡,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诉张某昌等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和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案号:(2021)辽民申324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可获双重赔偿

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在去往生产、工作岗位过程中发生负伤、致残或死亡事故的情形。早期对于工伤事故受害人救济归属于侵权法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由政府介入、向社会统筹保险资金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使得工伤事故救济出现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两种途径。实践中,关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争议很大。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中提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故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首先,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构成工伤享受相关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并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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