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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十多年,如何依法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十多年

如何依法计算利息

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较为活跃,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在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利息应当如何计算。这次就通过一起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详细了解利息的计算问题。


案情还原

翟某于2010年6月1日和2010年10月13日,分别向金某出具《借条》各一份,均载明“今借金某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61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金某于借条出具当日,分别向翟某指定的账户汇款50万元。借款后,截至2018年4月3日翟某向金某最后一次转款5万元,翟某共支付借款利息80万元。金某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未果,遂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翟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两份《借条》中记载的61万元,实为本金50万元,利息11万元,年利率为22%,且翟某已经支付利息80万元。

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金某主张按照年利率22%计算。翟某则辩称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争议焦点为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认定。

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利率计算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后两个规定对之前司法解释的废止和适用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案中,翟某出具的借条明确借款期限为一年,且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对之后的逾期利息未约定,但从双方的通话录音以及被告按照年利率22%标准偿还利息的行为,可以看出双方对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22%计算无异议。因此,翟某在本案中主张逾期利率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辩解意见,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支持。

本案借款发生于2010年,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借款期间应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即:一、自借款收到次日起算(分别为自2010年6月2日起算,自2010年10月14日起算)至2015年8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三、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1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上述利率标准,经计算,截至2021年5月11日,翟某应支付金某的借款利息为2304727元,扣减应支付的80万元,还应支付1504727元。

据此,法院判决:一、翟某向金某偿还借款100万元;二、翟某向金某支付借款利息1504727元(截止至2021年5月11日)。民事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率标准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对利率规范不断进行修订,导致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特别是时间跨度较大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适用往往就会成为争议焦点。为此,本文简要梳理近三十年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变化: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

依照该规定,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1日,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依照该规定,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依照该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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