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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提供挂靠证书获取相关资质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委托提供挂靠证书获取相关资质的合同

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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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从事特定领域工作,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审核是否具备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条件,方能获取相应从业资质。而这些领域往往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如医疗、教育、建筑等行业。如果为获取资质而委托他人提供挂靠证书,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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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还原












甲公司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乙公司系教育咨询公司。2021年3月1日,两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筑人才市场协调一级建造师一名,聘用期三年,甲公司承诺聘用期间为受聘者缴纳最低社保。乙公司负责甲公司及受聘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受聘人员只用于办理资质,不可用于挂项目。甲公司需先向乙公司支付人才报酬及证书费共计8万元,所有委托事项完成后再支付尾款4万元,如需要人才出场,则每天另付1000元。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

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先期款8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甲公司认为合同无效且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故将乙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返还8万元并支付利息。

乙公司辩称,其只是为甲公司协调人才,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须为人才缴纳社保,不存在人证空挂,涉案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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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事项为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人才相关资料给甲公司使用,以通过国家管理机关对甲公司的资质审核。甲公司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测与鉴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关乎整体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求相关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机构必须聘用有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本案中,涉案协议约定甲公司收到受聘者相关个人资料的同时,即视为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协议且为受聘者缴纳社保,表面上看来确实是雇佣了人才为企业服务,实现“人证合一”。但细究其他条款,如“乙方所提供人员只用于办理资质不可用于挂项目”、“甲方不得为人才做工资和个税”、“协调人才出场需另收费”等,可知双方签订涉案协议目的,在于通过专业人员证书挂靠的方式为甲公司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资质。这实质上是恶意串通规避国家资质审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建筑行业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涉案合同应属无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8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因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8万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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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从事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资质进行管理,是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通过证书挂靠的方式获取资质,实质上是规避国家资质审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危害行业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行为轻则合同无效,浪费缔约成本,重则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为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也为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相关企业应秉持诚信原则,避免挂靠、挂证等行为。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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